浙江省防痨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浙江省防痨协会 英文译名Zhejiang  of Union Against Tuberculosis 缩写ZUAT

第二条  浙江省防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浙江省防痨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防痨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省防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浙江省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科技工作者,动员多方面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痨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防痨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民政厅领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防痨协会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六条   本会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630号  邮编310051。挂靠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任务范围:

一、开展防痨科学技术省内及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防痨学科发展;发展全国各地和国内外防痨相关团体、防痨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开展防痨健康促进工作,编制科普宣传材料,普及防痨科学知识,传播防痨科学思想和技术信息。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更新知识,提高广大会员和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者的防痨技术水平。

四、积极支持省内外编辑出版有关防痨期刊书报、著作,继续办好《浙江结核病控制》,为广大会员和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者服务;

五、承担或参与省内结核病控制策略和相关技术政策的制定。

六、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认证、评估、咨询服务、成果鉴定等工作;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承担结核病防治项目。

七、支持科学研究,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

八、反映防痨科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防痨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表彰奖励,发现并举荐人才。推荐、表彰先进防痨工作者和先进团体,评选、奖励优秀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

十、强加本会人力资源建议,适应工作需要,促进协会发展。

十一、坚持以会员为本,积极发展会员,为会员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三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基本条件:

一、承认《浙江省防痨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工作;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学校毕业,取得医师或相当职称,从事防痨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者;或中专毕业(相当中专毕业水平)取得医士或相当职称,从事防痨工作3年以上,并有一定的水平或工作有成就者。

2.从事与防痨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热心并积极支持防痨工作或协会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卫生管理干部和社会人士。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热心支持防痨事业的有一定影响的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科研、教学机构等合法设立的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

三、企业会员

1.具备合法注册的资质;

2.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申请人提交书面或网络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势权;

4.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学术资料和科普资料。

7.单位会员和企业会员可优势得到本会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防痨工作的信息和资料;

六、为本会事业发展捐款、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如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参加本会活动的理事和常务理事,可由原的市级防痨协会(或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更换人员。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会本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的会员,受到各种行政处分,由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触犯刑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审议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浙江省卫生厅和浙江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的条件:应是本会会员,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学风正派、一般要具有副高职称以上并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防痨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卫生管理者及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理事候选人的产生由市级防痨协会或有关单位按照理事候选人要求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分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以到会理事表决,并获得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常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的条件:应是理事会理事,并在本领域中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有2/3以上常事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并获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原则上最多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当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卫生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担任本会法人。报浙江省卫生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法人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定期召集和主持秘书长会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其正式名称为"浙江省防痨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或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推荐。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济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资助及捐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学术活动或技术服务咨询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各类防治项目活动经费;

六、银行存款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经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准,并依法接受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拔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卫生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 日内报请浙江省卫生厅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生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